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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发、秘玉某等与刘恩义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原告:秘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兴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刘恩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大城县平舒镇小祥连村民委员会,地址大城县平舒镇小祥连村。法定代表人:刘恩义,该村主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明星,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发、秘玉某诉被告刘恩义、大城县平舒镇小祥连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现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发、秘玉某撤回对被告刘恩义、大城县平舒镇小祥连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发、秘玉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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