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执业律师。被告:承某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72798008D。法定代表人:魏茹,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承某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尹艳肖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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