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生,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世钧
书记员:张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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