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慧,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阳原县村。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阳原县拆迁办拆迁西城镇东城墙底9号院南屋三间的补偿款。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阳原县拆迁办拆迁西城镇东城墙底9号院南屋三间的补偿款,期限至2019年7月1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贵新
书记员:钱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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