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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林某某、许春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许春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洪伟,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林某某、许春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803民初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上诉人称:原审法院认为三上诉人与江南村委会就争议土地未签订过土地承包合同,上诉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诉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一九八五年土地提留明细表》、《85年承包合同明细表》及《86年土地承包合同》,经质证证实上诉人分别与江南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或对其承包的土地办理了土地提留手续,因此应认定三上诉人在当时与该村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因此本案三上诉人就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应予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民初459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慧强 审判员  张洪咏 审判员  孙应白

书记员:蔡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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