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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伟,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伟、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6月23日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被告将其位于安陆市李店镇红石村3组房屋出售给原告,因被告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无法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买卖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1、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2、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款3万元及支付自2016年6月23日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的利息是否应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签订《房屋出售协议》系双方买卖房屋的合同,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纳了购房定金,被告却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所需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导致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因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中并未对解除合同进行相关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因被告在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未能提供变更登记所需的土地使用权证,构成违约,导致原告买卖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于2016年6 月23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原、被告解除《房屋出售协议》后,对合同约定的尚未履行的义务,双方应终止履行,对已履行的,双方可要求恢复原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3万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3万元自2016年6月23日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的利息问题,因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中并未就该事项进行约定,且原告的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3万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的《房屋售房协议》;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购房款3万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学鹏

书记员:曾梦 附件1:当事人的举证材料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何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房屋出售协议》和收条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协议将被告所有位于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红石村三组房屋作价24万元出售给原告,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万元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的事实。 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附件2: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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