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沽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锋,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赤城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D座5楼53-5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负责人。
王某与李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冀0732民初30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郭永峰
书记员:甄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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