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贞元,男,1951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临漳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临漳县邺都大街南段西侧195号。
负责人:李永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贞元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临漳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贞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被告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贞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农作物毁坏损失费、误工费共计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2日上午12时,因被告供电公司下属孙陶供电所未对高压线进行安全管理,导致树枝脱落,掉在高压线上引起火灾,造成原告4.83亩农作物被火灾焚毁,直接损失10000元,被告供电公司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1、其所有的财产受到损害;2、该财产的损害是被告造成的;3、财产的具体损失是多少?
临漳县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烧毁了原告的麦茬、玉米苗等物品,但并为直接认定是被告的电器线路故障引燃了地面麦茬导致火灾发生,仅仅是不排除该可能性,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是被告的电器线路故障引燃了地面麦茬导致火灾发生,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贞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军委 审 判 员 郭丽敏 人民陪审员 李敬元
书记员:李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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