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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东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男,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外祁家豁子2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生,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龙,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黄东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3月6日,北京城建公司承包怀来县均利恺元置业有限公司怀来县瑞云观文化艺苑项目工程。北京城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被告黄东亮。黄东亮又将挡土墙、化粪池、污水处理工程分包给王某某。2014年6月19日已全部完工。因北京城建公司未给黄东亮结算工程款,造成拖欠原告班组工程款70000元,工人工资无法结算。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程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明一份。被告北京城建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北京城建公司未向法庭举证。被告黄东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王某某承包被告黄东亮承揽的怀来县瑞云观乡文化艺苑挡土墙、化粪池及污水处理工程,工人工资款总额为12万元,中期被告黄东亮给付原告5万元,剩余7万元未付。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人工资7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公司)、被告黄东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被告北京城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东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被告黄东亮承揽的工程,被告黄东亮应当给付原告工人工资款。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被告黄东亮与被告北京城建公司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北京城建公司承担给付工人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北京城建公司不承担给付工人工资款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东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工人工资款7万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人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黄东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生

书记员:彭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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