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国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纪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金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永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城区。
九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勾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勾建明的门脸楼房及该房前的三尖空地的土地性质及权属,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归属于勾建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5)涞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郭某某、董国平、马纪良、杜金刚、王江、王艳荣、李飞、吕永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鹏壮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张峰先
书记员:马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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