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聂某某
原告王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聂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聂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xxxx的小型汽车的所有权予以查封,并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a6b09的小型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聂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xxxx的小型汽车的所有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聂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xxxx的小型汽车的所有权予以查封。
审判长:张斌
书记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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