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许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原告王许年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许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润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王许年借款350000元用于投资企业,并写有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许年现金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借款人:王某某2013年8月26日”。借款之后被告陆陆续续还了一部分,当还到剩余130000元后就不再还款了,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尚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王许年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尚欠的130000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王许年借款130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瑞珍 审 判 员 刘改桥 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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