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记心
尹丽环(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王超
辛颖(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记心,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尹丽环,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高新区。
被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399号,组织机构代码:130605500000490。
法定代表人:苗连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系英利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辛颖,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记心与王某某、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王记心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记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记心负担;鉴定费336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记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记心负担;鉴定费336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巧亮
书记员:李香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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