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计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第三人:张梅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海市人。
原告王计民与被告田某某、第三人张梅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计民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计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王计民负担。
审判员 王梅
书记员: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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