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计周,男,1955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成群,男,1950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利方,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王红霞,女,1982年12月14日生,系被告王利方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天宇,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焕芬,女,1953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王红霞,女,1982年12月14日生,系被告李焕芬儿媳。
委托代理人:王天宇,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计周、王成群与被告王利方、李焕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计周、王成群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计周、原告王成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计周、原告王成群负担。
审判员 李新芳
书记员: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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