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亚龙
陈某某
李某某
袁某某
傅玉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李亚龙,男。
被告陈某某,女。系被告李亚龙之妻。
被告李某某,男。系被告李亚龙之父。
被告袁某某,女。系被告李亚龙之母。
四
被告
委托代理人傅玉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亚龙、陈某某、李某某、袁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审判长:苗雪魁
书记员:李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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