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先,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现住固安县(敬老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曲,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现住址固安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王学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现住固安县,。
原告王某先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学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先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学利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16年3月22日我与三被告之间的分家单;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妻子共有子女4人,三子一女。随着子女长大成人,我们为三个儿子分别建房并娶妻组建家庭。1985年我与妻子在本村建造住房4间,便与女儿王学芳在此院生活居住。2013年妻子去世后,我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所以在2016年被送到固安县城的康健园养老院生活。2016年3月22日三子王学利以给我办理某种证件为由,骗我在一张空白纸上签上名字,然后三子以分家单的形式擅自占有处分了我生活居住多年的4间房屋,此分家单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我也从未就该4间房屋写过分家单。故此,为了我今后生活保障,特向法院起诉撤销此分家单,望法院查明事实,判令所求。
王某某、王某某、王学利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于1985年左右在大义尚村自建住房四间,房屋四邻分别为东邻王某某、南邻路、西邻南兆峰、北邻路。2016年3月22日被告王学利以给原告办理某种证件为由,骗取原告在一张空白纸上签了字,随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学利又以分家单的形式将原告的4间房屋转给被告王学利,待原告去世后归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学利所有,但原告并未将该房产交付被告。
上述事实有村委会证明、两份分家单及原告方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均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加以质证的行为,应视为对辩驳权利的放弃和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涉案房产交付前,原告可以依法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2016年3月22日原告王某先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学利之间的分家单。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学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柳章学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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