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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舒某某与杨某某、第三人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原告:舒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第三人: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全兵。
  原告王某某、舒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第三人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舒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某某、舒某某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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