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蛇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茅家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璐,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峰,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XXX弄XXX号。
第三人:茅家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芷江中路XXX弄XXX号底前间。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楠,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栾碧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明,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蛇小、茅家松与被告栾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追加王辰、茅家玲、栾碧晖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2月20日,原告王蛇小、茅家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蛇小、茅家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蛇小、茅家松撤回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蛇小、茅家松负担。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蛇小、茅家松负担。
审判员:高 倩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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