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丁伟(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
桦南县龙源油脂有限公司
马迅(桦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桦南县第三中教师,现住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丁伟,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南县龙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陶胜玉,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迅,桦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桦南县龙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执异46号执行裁定、撤销国(2016)黑08执21号执行裁定书中针对原告五套房屋的查封;2、确认原告与被告龙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确认原告为争议五套房屋的合法所有人;3、停止对争议五套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龙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龙源公司将其门前北侧新建商品展示中心项下五套房屋(即北数3号、4号、5号、6号和7号门)以总价款660万元出卖给原告,被告龙源公司以其对原告王某的欠款作为购房款,并于2014年10月21日出具了财务收据。
原告随后接收并实际占有了上述房屋,并对房屋门面进行了装修和使用。
由于被告龙源公司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原告王某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2016年5月,原告知道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执2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上述五套房屋后,提出了执行异议。
(2016)黑08执异46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原告王某的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告张某某依据(2016)黑08民初字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告龙源公司,案外人原告王某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6)黑08民初字16号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协议第一项是龙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前给付张某某工程款11286000元,第二项是张某某对龙源公司扩建工程商品展示中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黑08民初字16号调解书确认了被告张某某对争议房屋在内的龙源公司商品展示中心扩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王某对龙源公司商品展示中心扩建工程中的五套房屋主张权利,实际上涉及到执行依据本身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与作为执行依据的(2016)黑08民初字16号民事调解书有关,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以最终确定对该标的物能否执行。
本院(2016)黑08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王某执行异议请求时,告知原告王某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诉权交待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元返还原告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告张某某依据(2016)黑08民初字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告龙源公司,案外人原告王某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6)黑08民初字16号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协议第一项是龙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前给付张某某工程款11286000元,第二项是张某某对龙源公司扩建工程商品展示中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黑08民初字16号调解书确认了被告张某某对争议房屋在内的龙源公司商品展示中心扩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王某对龙源公司商品展示中心扩建工程中的五套房屋主张权利,实际上涉及到执行依据本身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与作为执行依据的(2016)黑08民初字16号民事调解书有关,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以最终确定对该标的物能否执行。
本院(2016)黑08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王某执行异议请求时,告知原告王某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诉权交待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元返还原告王某。
审判长:郑玉祥
书记员:王钒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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