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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上海漕虹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泰夫,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漕虹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诉讼代表人:江净,上海漕虹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春,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漕虹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王某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顾  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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