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
负责人:王鑫,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73号。
负责人:张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8元,减半收取34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玉荣
书记员: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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