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宜昌市盛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薛波
李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
郑伏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天马国际旅行社员工。
被告宜昌市盛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3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欣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波,宜昌市盛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宜昌市盛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202-6号。
负责人王丹,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郑伏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宜昌市盛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郑雄心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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