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落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经商,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来,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系被继承人胡龙柒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秀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经商,住本县。
原告王落桃与被告胡某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王落桃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落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落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被告胡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杜开文
书记员: 吴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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