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黄某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员工。
委托代理人纪德军,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百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杭州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郑钦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敖英姿、马云,均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某百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对黄某百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斌 审 判 员 柴 卓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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