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周立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立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史永耀应支付给被告的牲猪价款38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史永耀应支付给周立成的38000元的牲猪价款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史永耀应支付给周立成的38000元的牲猪价款予以扣押。
审判长:周红英
书记员:邓颖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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