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莹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婷,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德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莹与被告上海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莹莹撤诉处理。
审判员:邱 燕
书记员:钱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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