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王某诉称,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将其名下冀F×××××车辆所有人变更为原告;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与被告之子张子义于2016年2月5日登记结婚,后被告之子起诉原告离婚,顺平法院作出(2016)冀0636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婚前于2015年11月12日购买了一辆冀F×××××号宝马牌轿车。被告为了侵占原告财产,伪造车辆买卖合同等相关手续,于2017年2月8日将该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车牌号变更为冀F×××××号。现该车辆在被告处存放。原告对该车辆的买卖及其过户手续根本不知情,也没授权过他人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12年6月就在保定市××北大街光阳星都小区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即由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供保定市竞秀区韩北街道城市绿洲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河北恒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居住证明、购房协议、结婚证佐证。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在保定市××北大街光阳星都小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该居住地应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周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惠娥

书记员:王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