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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莲花、耿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莲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鹏,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代理人:万源枫(系耿某的母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王莲花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耿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莲花称,王莲花与耿某继承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因耿某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致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现需要认定耿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特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予以准许。
耿某现在襄阳市安定医院住院治疗中,未发表意见。
万源枫称,其作为耿某的母亲,坚决不同意王莲花的鉴定申请。王莲花提出鉴定的目的是为了与耿某分财产,耿某今年24岁,现在住院治疗,待耿某病情好转,由其自行处理与王莲花的继承纠纷。
经审理查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耿某系王莲花孙子,王莲花的儿子即耿某的父亲耿士博于2017年8月14日因病去世。耿某系耿士博与万源枫独子。耿士博与万源枫于2015年1月18日协议离婚,婚生子耿某由耿士博抚养。耿士博去世后,王莲花与耿某因继承纠纷,已诉至本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现王莲花以耿某患有精神方面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耿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查,2016年1月4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耿某颁发《残疾人证》,载明耿某为精神残疾人,残疾人证号62。王莲花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耿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万源枫主张耿某的病情可能会通过治疗好转,不同意鉴定。耿某现在襄阳市安定医院治疗,无法到庭。本院对外委托鉴定部门于2018年7月31日以耿某的代理人万源枫不同意鉴定为由将鉴定申请退回。

本院认为,王莲花申请宣告耿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耿某进行鉴定。但本院在调查耿某代理人万源枫时,其表示作为耿某的代理人坚决不同意鉴定。本院对外委托鉴定部门也以万源枫不同意鉴定为由将该鉴定申请退回。王莲花除提出耿某残疾证外无其他证实耿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有力证据,致使本案无法认定耿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莲花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陶华兰
人民陪审员 杨炜
人民陪审员 张财

书记员: 毛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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