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赵奕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