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发,黑龙江张春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闯文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闯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闯文龙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房屋的产籍,并提供申请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53000元以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闯文龙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房屋的产籍;
二、冻结申请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53000元。
案件申请费140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银花
书记员: 常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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