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灵寿县。
王某某与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计93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玉敏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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