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代理人王宗康,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崔博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崔博伟的冀F×××××、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王某某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崔博伟的冀F×××××、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该车继续停放在博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停车处。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江素平
书记员:佟怡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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