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张勇(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张北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北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工业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宋喜。
委托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北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勇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全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维修、赔偿等责任,鉴定机构相关维修方案及维修价格估算,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予以采信。被告提出房屋已经过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已过质量保证期等主张,无证据佐证,与实际不符,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北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房屋维修费5784元,鉴定费6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北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述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维修、赔偿等责任,鉴定机构相关维修方案及维修价格估算,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予以采信。被告提出房屋已经过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已过质量保证期等主张,无证据佐证,与实际不符,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北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房屋维修费5784元,鉴定费6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北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剑兵
审判员:刘志贵
审判员:李小娟
书记员:赵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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