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文华学院学生,住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乔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系王某某之母。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秭归县第一中学,地址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42029951-2。
法定代表人:王国宝,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苟中,系该校副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雅莉,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秭归县第一中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红
书记员:易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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