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学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王某改诉被告王某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改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改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某改负担。
审判员 李 兴
书记员:刘栩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