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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住黑龙江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成海,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姐弟关系。2012年8月6日,王某某因经营所需,向王某某借款33万元。王某某直接将钱汇给沈阳旺仔牛奶公司,王某某为给王某某出具欠条,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2013年1月31日,王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310000元。
另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王某某与其二姨王秀凤、老姨王秀珍和田若洁的录音对话内容体现:“姨:你妈没了,这些姨就是你亲人,人家别人谁惦记啊,看二姨老姨面去撤诉,我们回去了也放心,你自己亲姐,你把她都气有病了。王某某:撤不了,老姨。姨:怎么撤不了呢,我说这个事别的我不管,你姐还你钱了,条没抽,姨来了那是心里有这个事,要不我在家我也惦记,你二姨老给我打电话,你妈没有了这亲姨不就直接亲戚吗。王某某:撤不了老姨,这时候撤啥呀。姨:那你三姐给你那钱了,这条可以抽回来吧。王某某:撤不了,撤不了,没开庭之前可以撤。姨:你不都跟我说了吗,那个钱你姐给你了,那个条不在你手里吗,那个条撤回来就行,人家把钱给你了,条在你手呢,你又拿这条去告人家。王某某:拿法院去了能要回来嘛,要不回来,拿法院去了,在法院呢。姨:那人家钱都给你了,你拿法院去干啥呀,这你还告啥呀。王某某:你俩不用那啥了,就是真判了,我也不能管她要钱,那我现在撤诉不等于自己打自己嘴巴子吗,不得给我抓起来啊,我要被抓起来可不是判10天,就得判好几年,老姨你们不用操心了。王某某:那你说这事我错在哪了。田若洁:你就错在,你不该三姐这个钱给你了,你们以前欠的欠是以前的,你不该拿这个欠条去顶以前的。王某某:那我以前的钱不是钱吗,前期由于我的原因我心慈面软把官司打输了,现在我想打官司了,那就像俩人打仗啥记啥后果呀,那就有啥招使啥招了,那我还能有劲不使吗,既然打官司了,那就得赤膊上阵针锋相对了,那就有啥招使啥招了”。
再查明,2013年6月13日,被告王某某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要求双鸭山市鸿泰灏糖酒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王某某)给付劳务费1010000元及损失61200元,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双鸭山市鸿泰灏糖酒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王某某劳务费110458.5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王某某对于欠原告王某某330000元并无异议,仅抗辩欠款已全部还清,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欠款是否还清。王某某的证人证言结合王某某在录音中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王某某已向王某某还款,关于还款数额,王某某的证人均证实给付数额为310000元,另20000元王某某庭中辩解是王某某自己从王某某处取走,但该辩解意见除录音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王某某辩解借款全部还清不予支持,王某某应给付王某某借款20000元,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应以王某某向法院主张权利即2014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王某某主张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元,并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6914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419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6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君 代理审判员 张 皓 人民陪审员 董钦颖

书记员:王路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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