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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某与田春生、曹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春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荣,系被告田春生妻子。
被告曹锡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原告王荣某与被告田春生、曹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立靖适用简易程序于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伟华、被告田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锡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田春生、曹锡林欠原告王荣某60000元未还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田春生、曹锡林应当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锡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春生、曹锡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荣某欠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立靖

书记员:李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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