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温小彬(河北张家口宣化区天泰寺法律服务所)
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崔晓晨(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温小彬,张家口市宣化区天泰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晓晨,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怡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温小彬,被告二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晓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某主张其与二建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以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为前提,且二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系有用工资格的法人单位。王某所主张的雇佣关系应系劳动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应先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9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退还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王某主张其与二建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以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为前提,且二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系有用工资格的法人单位。王某所主张的雇佣关系应系劳动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应先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9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退还王某。
审判长:蒋怡念
书记员:田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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