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莉,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叶轶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王某诉被告薛某某、叶轶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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