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姚某某。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到庭情况:原告王某某到庭,被告姚某某到庭。
查明案件事实:原告王某某在被告姚某某的建筑队工作,截止到2015年2月9日,被告姚某某欠原告王某某工资17000元。被告姚某某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被告姚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工资款1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12元由被告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冬辉
书记员:吕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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