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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
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某
文先和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勋西县人,住勋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高嵩。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文先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住西充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文先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卢爱君

书记员:马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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