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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郭某某、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娟,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涞水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功,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人民东路515号华城商业广场201室。负责人:张学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华,河北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韩 英
审判员 耿志芳
审判员 杨艳娇

书记员:康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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