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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苹、王某等与张某某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南市区。
原告:王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王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城区。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李计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郑玉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袁克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张向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王苹、王菲、王丽、王某与被告郑玉章、张某某、张向东、袁克永、李计跃为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苹、王菲、王丽、王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萍、王菲、王丽、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兴

书记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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