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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锁、王某某等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锁
王某某
王占峰
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新创

原告王某锁。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占峰。

原告
委托代理人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新创。
原告王某锁、王某某、王占峰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旭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锁及其委托代理人焦秋果,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某某、王占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在村委会规划的过道范围内通行,被告应提供便利。现在被告在该过道内垒建了三堵墙,已妨碍了原告通行,被告应将其拆除。经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清占用的公用过
道以被告王某某宅院西南角为圆点向东丈量16.58米处为圆点往东丈量17.13米,往南丈量2.93米面积上的附着物。
二、驳回其它诉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在村委会规划的过道范围内通行,被告应提供便利。现在被告在该过道内垒建了三堵墙,已妨碍了原告通行,被告应将其拆除。经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清占用的公用过
道以被告王某某宅院西南角为圆点向东丈量16.58米处为圆点往东丈量17.13米,往南丈量2.93米面积上的附着物。
二、驳回其它诉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杨旭宁

书记员:刘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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