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烨,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华某建筑装饰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解放村0-3号楼。
法定代表人:谭希典,职务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大庆市华某建筑装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因原告欲与被告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
书记员:林建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