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存
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王陶程
原告王某存。
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陶程。
原告王某存诉被告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利、被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陶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存诉称,原告在木连城村有旧宅基地一处,该宅基地东至王小仁,西至王孟坡,南至大街,北至过道。
长17.6米,宽12.5米。
有宅基地清理登记表证实。
2016年原告拆旧建新房时,被告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不让原告施工建房。
并将原告找来的建房班赶走,造成不能建房。
被告没有任何理由阻挠原告施工建房,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排除妨害。
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停止干涉施工建房行为并赔偿损失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一、藁城区梅花镇木连城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二、藁城区国土局档案室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一份;三、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将原告所请的盖房班赶走。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诬告我,原告一直不让我家盖房子。
我没有阻止原告盖房,只是吵过架。
如果原告不阻止我家盖房,我就不阻止原告盖房;如果原告不让我家盖房我就要阻止原告盖房。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藁城区梅花镇木连城村调解委员会郭书伟、王栓柱、郭海彬共同签名的证明一份。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本案中,原告在原自己宅基地上拆旧房盖新房,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翻盖新房的行为损害其合法利益,就阻挠原告盖房,侵害了原告物权的行使。
现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妨害,本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盖房需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前提下方能实施。
原告就被告阻挠其施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未提供证据,本院就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0000元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存在原宅基地基础上(诉争宅基地)合法盖房被告杨某某不得阻挠。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4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本案中,原告在原自己宅基地上拆旧房盖新房,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翻盖新房的行为损害其合法利益,就阻挠原告盖房,侵害了原告物权的行使。
现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妨害,本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盖房需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前提下方能实施。
原告就被告阻挠其施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未提供证据,本院就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0000元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存在原宅基地基础上(诉争宅基地)合法盖房被告杨某某不得阻挠。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4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文斌
书记员:刘明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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