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君,男,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琦,系被告弟弟。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树卫,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君与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君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君撤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王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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