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生于1970年12月30日,汉族,辽宁省义县人,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涂绪钊,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金,男,生于1972年12月2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杨某,女,生于1970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金、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崔显祝
书记员: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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