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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何春雷(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

原告王某(曾用名王瑛)。
委托代理人何春雷,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张某某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庞颜玲
审判员:葛扬扬
审判员:王智平

书记员: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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